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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之正反意見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自有人类文明以来,死刑一直存在於刑罚制度之列。尤其在威权时代或国家中,死刑向来被认为是镇压犯罪的利器。死刑是一个古老而痛苦的问题,而执行死刑更是攸关生死。因此,有关死刑之争议自是绵绵不绝。而数世纪以来的刑罚学说,以各种证实作为立论基础,进而导引出很多死刑制度之存或废的理论。其角度涵盖人权、民意或社会情势等,甚至包括国际趋势、伦理道德等,可说是形形色色。基本上,死刑之存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无疑,随著理性、科学和民主的长期发展,世界各地的刑罚新趋势都倾向於不再执行或减少执行死刑,在香港,死刑虽然没有被废止,但自六六年以後便跟随英国的做法,再没有执行过,最高的刑罚实际上只是终身监禁。但死刑之存废仍有很大程度的争议性。


主张死刑的学说,大致有先天罪犯说、报应说、阻吓说和制约论等。


犯罪学始祖——龙布伦梭的先天罪犯说认为犯罪的人是与生俱来,属於人类学上的一个变种,犯罪者身体及精神上的特徵,可与一般人区别。而犯罪者是「返祖型」人类,换言之,是一种退化人类,由於是天生的血统问题,後天难以使他们从良,因此主张死刑。他将犯罪者分成五类:
(1)生来性犯人
(2)准生来性犯人
(3)精神病犯人
(4)激情犯人
(5)机会犯人
(1)-(3)为真正犯人,应分别处以死刑、终生隔离、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至於(4)、(5)则以罚金刑、自由刑等其他处遇为之。

至於报应说主张依据公平的原则,犯罪者应得到与其所犯的罪相同的(identical)或相称的(proportional)惩罚,所以,对於杀人者来说,最恰当的惩罚是将他判以死刑。这种观点与传统以来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及「杀人填命,欠债还钱」的看法是相一致的,这种看法得到不少人的支持。根据报应说,一个人之有否犯罪及犯多重的罪,才是刑罚道德上相干的事实。把一个无辜或犯极小罪的人处死,纵能减低罪案的浪潮,也是不相干的;唯一相干的是那个死囚是否无辜,罚与罪是否相等。假如事实上那犯人是犯了该死的罪,便该执行死刑(如何快定那些罪是该死的,则是另一个问题);否则,便不应执行死刑。

根据阻吓说,刑罚与否及刑罚多重,关键是能否对其他想效尤犯罪的起阻吓作用。所以,假若恢复执行死刑能减少重罪案的发生,这便是唯一的刑罚道德上相干的事;这事实发生的或然率愈高,便愈使我们倾向接受恢复死刑。就算有些死囚愿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或有些死囚其实是无辜的代罪羔羊,这些事实都是不相干的。自古以来,执行死刑者都在死刑判决书的结尾几乎一致使用「以昭炯戒」或「以儆效尤」,可略窥执法人员们的思想。

死刑的另外一个作用是制止罪犯再犯罪,罪犯一死,他再没有犯罪的可能了。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一日未死,他还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鸡奸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是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最一了百了的方法。

就以上论点,反对死刑的人都可以一一反驳。刑罚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之一。起初植基於原始社会的复仇和填补。经历长时间的演化,尤其自近百年来科学主义发达以後,刑罚制度已逐渐脱离报复的原始型态,而渐趋向於以理性和科学为基础。例如预防理论的出现,犯罪学的发展,证据法则的科学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等。

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如何落实却要视乎具体的情况。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如没理由判决强奸犯被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被受害者杀掉其全家等。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至於说相应的惩罚,如小罪判小刑,大罪判大刑,则不必看作是支持死刑的充分的理由,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说最高的刑罚只能是死刑而不可以是其他。所以,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那麽,罪大恶极者被判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有些人赞成死刑,是基於一句中国人的老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似乎是根据刑罚学的补偿原则。可是,这句话若要成立,是要假设一种如中国古代民间小说中的世界观□□把杀人犯处死後,能带著他的魂魄下到阴间与阎罗王交易,把受害人的命赎回阳间。这样,死刑才有偿还的作用,正如还钱有偿还的作用一样,使无辜一方不用有损失。只不过,今天的中国人都认为这种世界观是没有根据的,不外是天方夜谭而已。因此,事实上,把杀人犯处死,从人命的角度来看,是得不偿失(所得是零,所失是另一条生命), 起不了偿还的作用。所以,以现代人的世界观来看,“欠债还钱”是合理的,“杀人偿命”却是讲不通的。换言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是否能为死刑提供一个合理论据,是视乎我们接受哪种世界观而定。而且死刑无轻重之别,违反刑法原理。杀一人死,杀百人死,杀千人亦死。死刑不能谴责杀戮,因其本身即为杀戮。

阻吓说说主要是後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观点。依此说,刑罚的最主要目的,在於产生阻吓效果,令其他人不敢以身试法,因此,将罪恶滔天者判以死刑,便能收到最大的阻吓作用。 可是,这种主张亦有其理论的弱点。首先,死刑对罪犯的阻吓作用是颇可疑的。据一些犯罪心理学家的分析,一般人犯杀人一类的大罪,往往由於一时冲动,事前根本没有顾及後果,因此,刑罚的考虑对他们没有多大的意义。至於那些深思熟虑犯案的职业罪犯,极刑只是他们的职业风险,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逃避被缉捕而非被捕後的刑罚有多重。而且,根据一些社会学家的研究,有些地方曾一度废除死刑,但恢复死刑後罪案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由此也可见死刑的阻吓作用是颇成疑问的。刑罚伦理学家伯道(Hugo Bedou)指出,根据美国犯罪防治的统计,死刑并没有传说中的神效。整体而言,所有执行死刑的州,其犯罪率并没有低於废止死刑的州;当某一州开始施行死刑後,其犯罪率往往不降反升;邻近两州在一施用死刑一否的情况下,使用死刑的那一州谋杀率没有持续低於另一州;在废止死刑的州,其袭警案件的机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来得低;废除死刑的州比起实施的州,其囚犯及狱政人员遭到终身监禁者的暴力攻击机率为低。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於阻吓将来罪恶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唯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阻吓作用。人们缺乏理据说其他刑罚,譬如说,终身监禁就不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


现代刑罚学的先驱贝加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94)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现代国家不同於神权国家,其权力建基在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政治学说上,自然人为了避免长期处在人与人的争斗状态,遂想到要让渡一部分的权力与自由出来,以形成国家主权。国家刑罚机制的设立,便是为了确保此一契约能不受任何侵害。但其刑罚的行使有其先天条件,也就是不可逾越自然人所让渡的权力之外,「脱逸於这个基础之刑罚的行使,全都是刑罚权的滥用,是不正常的事。」到底哪些刑罚权力可经由契约由自然人让渡出来给国家?贝加利亚主张「人们只愿捐出为了令其他的人同意其能任意地处置所剩下的部分所必须要交出之最少限度的自由」,生命权并不在此限,故死刑是不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纵或这残虐的刑罚并不是直接与社会的福址,以及为社会目的之犯罪防止等观点相对立,残虐的刑罚仍旧是不正当的,....是有违契约的本质的。」简单点来说,订约者签订剥夺自己生命的契约,本身即属矛盾。

凡人类所创的制度,不可能臻於至善,司法制度亦然。一旦执行死刑後,发现错误,将无以弥补。避免错判而无法补偿的情况出现。就算现代的社会的法律制度怎样完善,人为的错误往往是司空见惯的。在其他的刑罚来说,即使一时判错,日後还有平反及补偿的机会。然而,一旦判以死刑,如果出现了一时判决的错误,便会造成一去不返、无可补偿的悲剧。


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具备有责性。亦即处罚的对象必须具备「意思能力」,并且在自由意志之下所实施的意念及行为,方可接受法律评价。传统刑事理论立足於以下假设:人是意思自由的,所以必须为其自由意志下的行为负责。但在科学进步神速之下,现代心理学、行为科学、生物学、基因医学、生命科学、犯罪学等等,早已证实人类的意志和行为在在受到遗传和环境的深远影响。亦即,人类并非如现行刑事理论所主张的处於绝对自由意志状态。每一个体皆是一具错综复杂的文化复合体。而其意志和行为是自然和文明的综合产物。千百年前的事迹或人物的言行都可能衍化为某一个体的特定意志或某一行为。人类看似在「履行自己的行为」,其实是在执行特定时空影响之下的反射意念及行为。因此,个体无须亦不能为其本身行为负完全责任。反之,社会和人类文明必须担负相当的责任。进之,对於犯罪人的谴责,除其本身以外,尚须包括蕴育犯罪人的自然及社会环境。例如,不良的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贫穷和品质低落的成长环境;甚至污染的自然环境等。同理,在犯罪行为的处遇上,必须采取责任分摊方式,而不可由「不完全自由」的犯罪人全般负责。例如,社会必须付出成本,对社会化不良的犯罪人实施再社会化教育。而死刑,正是由犯罪人负担完全责任的刑罚。

支持死刑的人会认为死刑的支出比判处犯人终生监禁为化算,执行死刑,也许只消一颗子弹,或一枝毒针,甚至只是一点点电费,即可空出一间囚房,减少一个辅导师的开销,但终生监禁甚至是养一个人一生的费用。可是,美国一个研究却说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期间所有的花费,远比终生监禁要高出很多。这些额外的社会成本支出及刑罚吓阻效益的减少,在在造成效益的失衡。而且死刑可能制造新的社会问题。不但受害人无法得到补偿。在受刑者方面又产生家庭、经济等问题。

判处死刑不利於人类的道德的重整。根据刑罚的改造说(rehabilitation),刑罚的目的是要令罪犯改过自新,离恶迁善。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显然,死刑与此目的完全相反,因为根本就没有给罪犯迁善改过的机会。不判死刑而改判终身监禁或有期徒刑,便保留犯人一个痛改前非的机会。


主张死刑的人面对今日社会倾向废除死刑的呼声仍可以辩称说:我们可以数得出很多死刑的失败之处,却数不出一个成功之处,原因只是我们不可能知道有究竟多少人可以因为死刑而受益,因为犯人已死,他不能再犯罪,所以才数不到多少个益处。但他们又似乎忽略了犯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无人能准确预测未来,犯人能够将功补过,亦非不可能。

笔者同意死刑可以有其他替代制度,例如无假释的无期徒刑,或无上限的有期徒刑制度。但笔者不绝对性地反对死刑,笔者相信有很多犯人宁愿死,也不愿意终生监禁。不管是终生失去自由还是一下子失去生命都是最难受及最恐怖的刑罚,既然终身监禁与死刑同样被公认为对犯人之最高刑罚,但犯人自己的价值观却可能出现差别,笔者主张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就是让重犯自己决定判处终身监禁还是死刑,如果犯人决定判处死刑,犯人亦可选择执行死刑的日期及方法,例如坐电椅、打毒针、安乐死、烧炭、枪毙、甚至是跳楼等。如果可以由犯人自行决定执行终身监禁还是死刑,以及死刑的方法,笔者相信一定可以减少一定程度的争议,而且较为人道,因为死刑已并非原来的样子,一方面变成了由自由意志决定的半自杀式的死亡,另一方面又可达到死刑的後果,笔者相信这样的制度一定可以被社会所接受。

参考:

John Hagan, (1985) Modern Criminology□crime, criminal behavior, and its control,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Singapore
Pro-Death Penalty .com
http://www.prodeathpenalty.com/

香港人文哲学会: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humanities/ph60-01.txt

台湾人权促进局:

http://www.tahr.org.tw/data/report9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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