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人类文明以来,死刑一直忝列於刑罚制度。尤其在威权时代
或国家中, 死刑向来被迷信为镇压犯罪的利器。而数世纪以来的刑
罚学说,亦以各种未经证 实的假说作为立论基础,进而导引出死刑
制度必要性的错误理论。所幸,理性、 科学和民主的长足发展,使人
类得以检证并思辩文明。尤其在死刑制度的反省方 面,更可说是璨
然大备。以致死刑制度不论在理论或实证上已经遭到全面推翻。 然而
即使推翻其存在价值,死刑却依然被许多社会所引用。这个现象是人
类文明 的一个警讯。即死刑的继续受到运用,显示人类社会仍然留
存著非理性和反科学 的原始习惯。理性和智慧并未随著物质文明而
提升。因此死刑的存废,正足以作 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指标。台湾
在 1996 年枪决了 21 个人类。而死刑罪名更 高达 160 种。台湾社
会的文明程度,不证自知。 而社会多数人对死刑制度的支 持,则显示台湾
社会并存著 21 世纪的物质富裕和史前时代的原始部族特徵。然 则文
明如何提升?应自人类精神文明著手。而精神文明的开展则肇始於个
人及社 会的「自觉」,亦即孔儒学说中的「性本善」理性人道主义。
而废除死刑运动, 是一个简便易行的方法。
本篇报告将从三个角度和一个原则,观察及检证台湾的死刑制度。
这三个角 度是:死刑现况;社会对死刑存废的态度;以及死刑制
度理论探讨。而关於死刑 的观察及论证,必须时时记得一个原则:死
刑是刑罚制度之一;死刑的存废与否 ,属於刑事政策的范畴;而在
民主制度之下,任何政策的可否必须值基於科学证 据和理性辩证,
并且要由社会大众以民主方法认可。
死刑现况
自 1996 年元月迄今,台湾共有 18 案 21 人遭受死刑执行(枪
决)。受死 刑确定判决但尚未执行者共有 3 案 5 人(含广受社会瞩目的汐
止苏建和等三人 盗匪案,受到国际特赦组织关切的云林刘奇训杀人案,
及高雄吴建鸿盗匪案)。
在法律规范方面则仍然存在 160 种死刑罪名,散见於 14 种法规
中。 相较 於日本 18 种死刑罪名,分布於 6 种法规。南韩 98 种死刑罪
名,分布於 5 种 法规。台湾可称为严刑重罚的死刑国度,毫不为过。
在 160 种死刑罪名中, 绝对死刑(唯一死刑)规定有 65 种之
多(日本 1 种,南韩 17 种)
陆海空军刑法 36种。 惩治盗匪条例 11种。 战时军律 8种。 刑法 7种。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各 1种。
相对死刑(即得判处死刑)罪名则有 95种(日本 17种,南韩 81种)
陆海空军刑法 27种。 刑法 23种。 惩治盗匪条例 14种。 肃清烟毒条例
7种。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5种。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惩治走私条例、
战时军律 各 4种。 民用航空法、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各 2种。
水利法、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各 1 种。
社会对死刑存废的态度
长久以来,关於死刑存废的辩论往往停留在少数法界、学界及宗
教界人士。 社会大众甚少关注於死刑的存废讨论,理性的探讨亦不
多见。在去年的一项民意 调查中,据报导有七成以上的受访者赞成死刑
的存在。估且不论该一调查的可信 度如何,社会各界对罪罚的观
念确实停留在相当原始的阶段。例如「杀人者死」 历经千年犹然深
植人心;而刑罚是复仇及报应的观念亦普遍存在。甚至在死刑判 决书
的结尾几乎一致使用「以昭炯戒」,可略窥法官们思想之保守。
又例如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苏建和等三人盗匪案,各界关注的焦
点集中於「 他们到底有没有做」却鲜少聚焦於「有没有证据」之
上。尤其苏案中,众法官以 滥用自由心证的积习,竟在全无补强证
据的情况下判处三人死罪。苏建和案不但 彻底暴露台湾司法制度的破
败不堪,并且直指「司法错误可能性」的必然存在。 并导出经由「不
可能完美无瑕的人类制度」剥夺生命的荒谬。而社会大众对於苏 案
所透露的死刑荒谬本质竟浑然不觉,令人扼腕。又各界对本案死者家
属的同情 甚至支持态度,在在显示死刑之被视为报复及填补工具的
社会心理。
刑罚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之一。起初植基於原始社会的复仇和
填补。经历 长时间的演化,尤其自近百年来科学主义发达以後,刑
罚制度已逐渐脱离报复的 原始型态,而渐趋向於以理性和科学为基
础。例如预防理论的出现,犯罪学的发 展,证据法则的科学化,犯罪
心理学的研究等。凡此尽皆立基於近代理性和科学 文明。进之,文
明愈进化的社会,将愈能以理性作为运作基础。而在理性和人道 主义
的范畴内,死刑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空间(以下的理论探讨部份,将
会作进 一步解释)。这也正是将死刑存废作为社会文明指标的原
因。
很不幸地,台湾社会因为历史的文化断层,造成普遍文化价值的
不见,进而 衍成全盘物欲追逐的原始形态社会。如斯社会,当然错
漏百出。例如,黑道、贪 渎、娼妓、赌博、毒品、枪枝、政治斗争.
.... 无一不日益恶化, 更何况废除 死刑的理性思维!究其实,废除死
刑运动尚未在台湾萌芽。
死刑制度理论探讨 碍於篇幅所限,并且理论探讨亦非本报告之重
点,故仅以条列方式论述。总 之,死刑不仅是原始社会的残迹,更
违反了哲学、政治学、法律学、犯罪学 、心理学...... 等等现代科
学的原理。仅条列如下:
1. 死刑是弱肉强食、部族时代的残迹。
2. 死刑违悖社会契约理论。 订约者签订剥夺自己生命的契约,本身即属矛盾。
3. 死刑受落伍刑罚理论所支持。 应报理论及一般预防理论皆植
根於种种假说,缺乏理性辩证及实证。尤其近
代犯罪学理论发
展之後,「犯罪乃由社会所制造」已有诸多学理及实证支
持。进
一步挑战刑罚惩罚「恶性」等传统理论。
4. 死刑无轻重之别,违悖刑法原理。 杀一人死,杀百人死,杀千人亦死。
5. 死刑无犯罪吓阻效力。 许多科学数据及实证已经证明,死刑存
废与犯罪率的升降并无明确关系。
6. 死刑不可回复。 凡人类所创的制度,不可能臻於至善,司法制
度亦然。一旦执行死刑後,发 现错误,将无以弥补。例如倍
受争议的苏建和案、刘奇训案。
7. 死刑有许多替代制度。 例如,无假释的无期徒刑,或无上限的
有期徒刑制度。
8. 死刑制造新的社会问题。 不但受害人无法得到补偿。在受刑
者方面又产生家庭、经济等问题。
9. 死刑鼓励杀戮。 死刑不能谴责杀戮,因其本身即为杀戮。
10.死刑违反刑罚责任理论。
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具备有责性。亦即处罚的对象必须具备「意思
能力」, 并且在自由意志之下所实施的意念及行为,方可接受法
律评价。传统刑事理论立 足於以下假设:人是意思自由的,所以必须
为其自由意志下的行为负责。但在科 学进步神速之下,现代心理学
、行为科学、生物学、基因医学、生命科学、犯罪 学等等,早已证实
人类的意志和行为在在受到遗传和环境的深远影响。亦即,人 类并
非如现行刑事理论所主张的处於绝对自由意志状态。每一个体皆是一
具错综 复杂的文化复合体。而其意志和行为是自然和文明的综合产
物。千百年前的事迹 或人物的言行都可能衍化为某一个体的特定意
志或某一行为。人类看似在「履行 自己的行为」,其实是在执行特定
时空影响之下的反射意念及行为。
因此,个体无须亦不能为其本身行为负完全责任。反之,社会和
人类文明必 须担负相当的责任。进之,对於犯罪人的谴责,除其本
身以外,尚须包括蕴育犯 罪人的自然及社会环境。例如,不良的教育
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贫穷 和品质低落的成长环境;甚至
污染的自然环境等。同理,在犯罪行为的处遇上, 必须采取责任分摊
方式,而不可由「不完全自由」的犯罪人全般负责。例如,社 会必
须付出成本,对社会化不良的犯罪人实施再社会化教育。而死刑,正是
由犯 罪人负担完全责任的落伍刑罚。
基於此,死刑是社会推卸责任的最佳方法。一颗子弹,即可空出一
间囚房, 减少一个辅导师的开销,甚至搏得非理性社会中打击犯
罪的喝采。因此每逢选举 ,政客们多要畅谈严刑重罚,消灭犯罪,殊
不知社会整体必须为犯罪行为担负大 部份责任。
死刑存在一日,人类文明即无法有进一步的提升。若自文明指标
观察死刑制 度,则台湾距离现代文明社会仍然相当遥远。尤其当死
刑制度遭到理性论证和科 学证据全盘否定其存在价值後,社会多数
竟依然执死刑而不悟,直接反映了社会 不理性和反科学的原始状态。
死刑确然是文明的阻碍。推动死刑废除运动,应及 早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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