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贞(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总干事)
全球的人权组织和宗教团体,都不断进行各种运动,争取世界各国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的适用。自从国际特赦组织於一九六一年成立以来,一直毫无保留地反对任何案件中执行死刑。我们认为,死刑是完全罔顾人权、剥夺人的生命、残酷、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的刑罚。
国际法与死刑
主要的国际人权标准概括地列明,所有人均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因此,死刑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公布的生存权利。自从联合国大会在一九六六年采纳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後,争取死刑运动便跨进了一大步。《公约》第六条对「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建立了限制和保障死刑实施的条例。一九七七年的联合国大会重申呼吁各成员国,「逐步减少可使用死刑的罪行,以求达致所有国家废除这种刑罚的理想。」
一九八四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用「保障面临死刑威胁者的权利的措施」。措施列出了对死刑的重要限制和保障条例,条例之一是禁止向若干种类的罪犯采取死刑,包括在犯罪时年龄低於十八岁者,并规定任何被判以死刑的人士应有向更高级法院上诉、请求覆核或减刑的权利。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世界的趋势,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团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不同的国际公约或类似的地区性公约,亦要求成员国废除死刑。由此可见,死刑不独是各国刑法的政策,而实在成了人权的问题。
废除死刑的理由
综合国际特赦组织提出废除死刑的理由,便可理解为何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推翻的趋势:
1.执行死刑与人权观念有严重的矛盾。一般而言,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暴力如谋杀、强奸、持械行劫等。假如国家以法律禁止杀人,而又在法律上设置死刑,无疑是以暴易暴的行为,使用如此方法来维持社会的秩序是违反人权的原则。
2.执行死刑对减少罪案和政治暴力事件并没有威吓的力量。现今很多政府希望,可利用酷刑和死刑来防止罪案的增加。然而,从未有证据显示,死刑较其他刑罚更能有效地防止罪案,甚至於一群罪犯当众执行死刑的翌日,往往即有杀人罪行的发生。
3.死刑判处一旦有错,死者不可复生,无法挽回其损失。世界上仍有很多国家的司法制度,并未达到国际公平审理的规范,罪犯既得不到公平的审判,亦无权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甚至当罪犯处决之後,才发现新的证据,便枉杀无辜者。
4.死刑是歧视性的。被告被判以死刑与否,通常不只是决定於罪行的性质,而是取决於被告的种族、社会背景、经济能力或政治观点等。被判死刑的人士当中,经常有很大比例是穷人、小数民族,以及某些肤色、种族和宗教团体的成员。
5.死刑是政治镇压的工具,它被当权者用来剔除政治上的反对人士。很多事例己证明,被迫害的异见人士,因反对政府的措施或政制,往往未经审讯便以叛团罪拘禁,甚至在定罪数日或数小时内处死。
亚洲各国的死刑制度
亚洲既有面积最大的国家,也有人口最多的国家,但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却寥寥无几,其中包括澳洲、纽西兰、尼泊尔、东帝汶等国家。
对普通刑事犯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包括阿富汗、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缅甸、印尼、越南、中国、台湾、日本、南北韩、蒙古等。在芸芸的亚洲国家中,中国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判处死刑的案件数以千计,死刑适用於暴力罪案以致商业罪案。然而,民主国家如日本、印度仍与独裁国家如沙地亚拉伯一般保留死刑,则颇令人费解。
中国疯狂地执行死刑
死刑在中国是历史最久的刑罚方法。虽然中国己加入世贸,并获得二零零八年奥运主办权,但中国当局仍几近疯狂似地执行死刑,以作为她针对犯罪的「严厉打击」行动之一部份。在二零零一年四月至七月期间,至少有一千七百八十一人遭到处决,这三个月间的数字,较世界其他地方近三年所处死的总人数加起来还要多。被判死刑的罪行包括行贿、拉皮条、侵占公款、税收诈欺、抢劫,以及贩售有害食物,同时还包括暴力和毒品罪行等。
在「严厉打击」行动下的判决,司法是仓促且残暴的,司法误判与无辜者处决的可能性相当大。警方与检察官被要求便宜行事,不要拘泥於细节,以求达到「迅速批准、迅速逮捕、迅速审判、迅速判决」的目标。据报导,律师被呼吁与警方及检方合作,不受司法程序的拘束,而法院也夸耀它们在行动中的速度与特别程序。在这些判决当中,有许多可能是由酷刑下获得招供的,而有罪犯的家属甚至坚称,政府未有经他们同意,就从死刑犯的屍体中进行器官移植。
印度执行死刑较严格
印度是一个拥有七亿多人口的大国。在这个大国中,每年约有数十人被判死刑。在二零零零年,该国有三十人被判死刑,与人口同样稠密的中国来看,印度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数字实在较少。
在印度,被判死刑的罪犯大多数是谋杀犯,而现正考虑强奸罪是否适用。相对於其他罪行,适用死刑的限制是相当严格的,法官必先考虑判处终身监禁是否绝对不行的情况下,才判某罪犯死刑。一般死刑是由高级法院判决,被告有权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若高级法院维持原判,被告就有权向最高法院上诉,若上诉失败,被告最终可请求印度总统和州长行使宽赦权,甚至在处决前,法院亦可引用法理来延缓执行死刑。例如五年前的一宗个案,最高法院证实犯人在执行死刑前处於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便下令监狱暂停死刑。直到二零零零年,印度有六十名暂缓死刑的犯人。
尽管印度的人权份子及法律界人士致力倡议废除死刑,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成功。在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五个州的人权和司法代表,在出席於新德里所举办的「全国反对死刑运动会议」上,促请政府修改法例,加强防止罪案的措施,以避免严重罪犯被判死刑。同时,大会亦通过议案,积极研究十年内延缓执行死刑的方案,这未尝是印度废除死刑运动的一大突破。
菲律宾废除和恢复死刑的现状
菲律宾是亚洲废除死刑最旱的国家。一九八七年,菲律宾政府修改《菲律宾宪法》,废除了死刑,而科拉松总统宣布,把所有被判死刑的犯人改为终身监禁。
然而,到了一九九九年,菲律宾政府重新恢复死刑,而死刑多适用於叛国罪、谋杀罪和贩毒罪等。去年十二月十日,前菲律宾总统埃斯特拉达在纪念国际人权日之际,宣布将一百一十名拘禁而被高级法庭判处死刑的犯人免除死刑,并声称支持国会动议的死刑法律改革。後来,埃斯特拉达遭国会下议院弹劫下台,原本获总统豁兔死刑的个案及死刑法律改革的事宜,均没有进一步的发展。
现代限制死刑的发展趋势
虽然亚洲很多国家仍保留死刑的制度,但全球很多政府,特别是欧洲的政府,己确认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权利的一种刑罚,并相继改革了刑罚制度。现时,全世界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已宣告,从法律上废除死刑或实则停止执行死刑,其中包括七十五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十四个国家除了特别的罪行外(例如战事罪),都不会处决罪犯,而有二十个国家即使在法律上规定死刑的条款,但在过往十年内均没有执行过死刑。在上一个世纪,每年平均有三个国家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
国际特赦组织呼吁,将僵化而不良的死刑政策替换成更有效且人道的惩罚措施,以符合国际的趋势。既然人类现代文明标准与死刑是不相容,我们呼吁还未废除死刑的政府尊重其人民的人权,将己判死刑的罪犯延缓执行死刑,并立即从法律上废除死刑。
(原载《正义和平》2002年三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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