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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及死刑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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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华大使馆 交流杂志 Michael Phillips


以下是影响死刑制度的主要联邦法律和最高法院裁决:

1972年:最高法院在裁决“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废除了所有美国死刑法规。法官以5票对4票裁定,死刑违背了《宪法》第八条修正案,因为法官和陪审团有太多的酌处权,导至“武断、不合理,并剥夺了被告的适当法律程序”。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第八条修正案规定在对待被告时,“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重的罚款,不得施以残酷的、逾常的刑罚”。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将现行程序形容为“就像被雷电袭击那样残酷和逾常。”
1974年:国会通过一项法律(PL 93-366),任何人判有造成死亡的劫机罪将被判处死刑 。议员们说该项法规内容特定,局限性大而有足够合宪性。
1976年:在“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与相关案件中,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裁决,死刑作为对一级谋杀罪的惩罚未必是残酷和逾常。法院裁定,规定由两部分 - 一个程序决定是否有罪,另一个程序决定判决 - 构成的刑事程序的法律符合宪法,因为它们允许法官和陪审团斟酌被告的特性和犯罪的特定事实。法院在“伍德森诉北卡罗来纳州”(Woodson v. North Carolina)一案中,5票赞成,4票反对,裁决因一级谋杀罪而必须判处死刑为违宪。
1977年:在“科克尔诉佐治亚州”(Coker v. Georgia)一案中,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裁决,因强奸罪而判处死刑为宪法第八条修正案所禁止的不相称惩罚。
1982年:在“恩门德诉佛罗里达州”(Enmund v. Florida)一案中,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裁决,一级谋杀罪成立后,将逃逸车辆的驾驶者判处死刑为残酷和逾常,如果他没有目睹或犯下谋杀罪。
1986年:在“福特诉温赖特”(Ford v. Wainwright)一案中,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决将精神异常的犯人处决为违宪。
1987年:在“麦克莱斯基诉肯普”(McClesky v. Kemp)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决被告不可将用在死刑判决中种族差异的普遍证据作为自己判决中种族歧视的证据。
1988年:乔治·布什总统签署反毒品法(PL 100-690)。该法准许将造成地方执法人员死亡和犯有与毒品有关造成死亡重罪的任何人处以死刑。
1989年:在“彭里诉莱奈夫”(Penry v. Lynaugh)一案中,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决,将弱智人处以死刑并不残酷和逾常。在“斯坦福诉肯塔基州”(Stanford v. Kentucky)一案中,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决,将16岁和17岁青少年处以死刑并不残酷和逾常。
1991年:在“潘恩诉田纳西州”(Payne v. Tennessee)一案中,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裁决,可处死刑案件就判决举行听证会时,允许进行“所受打击陈述”。这种陈述指的是关于谋杀对受害者家属感情上的打击的证据。在“麦克莱斯基诉桑特”(McClesky v. Zant)一案中,最高法院6票对3票的裁定,实际上使得引用多种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极为困难。该项申请以犯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为由要求复审判决。
1994年2月:在“卡林斯诉詹姆斯”(Callins v. James)一案中,法院拒绝复审一件得克萨斯州的死刑案件。大法官哈里·A·布莱克蒙恩(Harry A. Blackmun)对此持反对意见。他宣称他将不再投票赞成死刑。他说他希望“法院会最终得出结论,努力保持死刑判决的公正,并试图消除武断,明摆着注定要失败。这种努力和死刑必须一起舍弃。”
1994年9月:克林顿总统签署全面反对犯罪法案(PL 103-322)。该项法律包括准许将数十项触犯联邦法律的罪犯判处死刑,如果罪犯造成死亡。这些罪行包括扣押人质、劫车、利用儿童进行性活动、驾车射击、绑架、酷刑和以敲诈勒索、高利贷、贿赂或阻碍司法等手段支持非法经济活动。它还规定死刑适用于种族灭绝、谋杀民权运动人士和谋杀联邦案件证人。
1996年:克林顿签署反恐怖主义法案(PL 104-132),其中包括死刑规定条款。该法限制州与联邦囚犯在联邦法庭上就其所受判决合宪性进行质疑的能力。监狱死囚如要获得联邦法院第二轮复审,他们必须在穷尽州法院上诉程序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联邦上诉法官小组需要见到证实被告无辜的“确凿无疑和有说服力”的新证据。上诉法官小组的裁定不得被上诉。死刑同样适用于造成死亡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
1998年:最高法院维护1996年反恐怖主义立法的精神,在“考尔德伦诉汤普森”(Calderon v. Thompson)一案中,以5票对4票裁决,第9美国巡回上诉法庭停止处决加利福尼亚州一名强奸犯和谋杀犯是“严重滥用酌处权”。最高法院还裁决,只有在提供证实被告无辜的“确凿无疑和有说服力证据”后,上诉法庭方可改变州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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